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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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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工作,根据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及学分项目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
(一)Ⅰ类学分项目
1、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医学会举办的,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省属(含部属)中医药(医学)院校、中医药(医学)研究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学会、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湖南省医学会等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5、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的作者,可按规定获得Ⅰ类学分;
6.赴上级医院专项进修时间超过一月者,可按规定获得得Ⅰ类学分;
7、参加国家级、省级师承教育的带教和继承工作;
8、参加自考、函授、电大、网校等在职学历教育。
(二)Ⅱ类学分项目
1、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市州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举办并向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自学、一月以下的短期进修、刊物上发表论文、获科技奖、出版中医药著作、发表中医药学译文、接受远程声象载体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等其他多种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4、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参加轮科培训、临床病理讨论会,组织多科室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担任总住院医师等工作;
5、担任大专院校实习生及下级医院进修人员的临床带教工作,参加市州级、县(市)级师承教育的带教和继承工作;
6、参加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理论知识考试和市州卫生局组织的中医药继续教育专业技能阶段考核。
二、学分的计算方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如讲习班、研讨班。学习班、培训班等学完规定的时数,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学时授予2学分。
2、参加1个月以内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卫生部直属单位、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医学会等学术团体举办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和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每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3、参加1个月以上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省属(含部属)中医药(医学)院校、中医药(医学)研究单位、和湖南省中医药学会、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湖南省医学会等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举办,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专题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培训班等,每8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上述1-3项所授予的学分,每项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在国际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8分,第二作者记7分,第三作者记6分,第四作者记5分,第五作者记4分;
(2)在全国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6分,第二作者记5分,第三作者记4分,第四作者记3分,第五作者记2分;
(3)在行政大区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5分,第二作者记4分,第三作者记3分,第四作者记2分,第五作者记1分;
(4)在省级会议上宣读论文的作者,第一作者记4分,第二作者记3分,第三作者记2分,第四作者记1分;书面交流和论文摘要(以会议正式印刷的资料为准)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的最低学分给分。
5、专科进修,经考试、考核合格,按以下标准记分:在京、津、沪、穗地区进修的,每月可授5学分;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每月可授4学分;在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每月可授3学分。此类学分每年不得超过25学分。
6.国家级、省级师承教育的带教老师(指导老师)每带教一月计1.5分,学生(继承人)经考核合格后每月计1分。7、参加自考、函授、电大、网校学习,经考试合格,获得证书后,每年计10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由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市州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每10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举办并向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学术活动、报告会、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的学术讲座,每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1学分。
3、参加各医疗卫生中医药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3-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
上述1-3项所授予的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自学本学科专业知识,由本人拟订自学计划,经院(所、站、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自学结束后写出质量较高的文献综述,在院内和二级学科内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如能在省以上(含省级)公开期刊上发表,每篇另加3学分,在市州内部刊上发表,每篇另加2学分,同一篇综述被省和市的刊物在一年内同时采用,可按省刊授分,不能重复授分。5、到同级外单位专科进修,经考试、考核合格,每月可授予3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25学分。
6、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综述、译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l)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10分。第二作者记9分,第三作者记8分,第四作者记7分,第五作者记6分;
(2)在国内期刊(核心期刊和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8份,第二作者记7分,第三作者记6分,第四作者记5分,第五作者记4分;
(3)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6分,第二作者记5分,第三作者记4分,第四作者记3分,第五作者记2分;(4)在市州级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记4分,第二作者记3分,第三作者记2分,第四作者记1分;
(5)在院刊等内部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记2分,第二作者记1分;7、获得各类科技进步奖(成果奖、专利等)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只授予前5名主要研究人员)
(1)国家级成果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8~14学分
三等奖16~12学分
四等奖14~10学分
(2)省部级成果奖:
一等奖18~14学分
二等奖16~12学分
三等奖14~10学分
四等奖12~8学分
(3)省厅与市州级成果奖:
一等奖16~12学分
二等奖14~10学分
三等奖12~8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若同一项科研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授予学分。
8、出版中医药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流调报告,每1000字授予1学分。
10.发表中医药学译文、节译、文摘每1500字授予1学分。
11、临床实践工作,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轮科培训,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轮科培训每轮完一科后,由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优秀记20分,良好记15分,合格记10分,不合格不记分。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0学分。
(2)定科(岗)培训,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至第四年参加定科培训,每年由单位考核小组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优秀记10分,良好记8分,合格记6分,不合格不记分。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
(3)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担任总住院医师一年,由单位组织考核,内容包括医疗行政管理能力、考核组织院内会诊能力考核和危重病人抢救的组织与参与能力三项,每项内容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进行考核,优秀记10分,良好记8分,合格记6分,不称职不记分。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4)临床病理讨论会,组织多科室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2、临床带教工作,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1)市州级、县(市)级师承教育的带教老师(指导老师)每带教一月计1.2分,学生(继承人)经考核合格后每月计1分;
(2)大专院校实习生实习带教每带教一月计1分
13、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阶段考核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阶段考核学分均为100分,按照考试与考核实际成绩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授予和登记方法Ⅰ类学分由省中医管理局授予,由中医药继续教育主办单位负责登记和发放《学分证书》。Ⅱ类学分按以下方法授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项第1、2、12、13款的,由市州卫生局授予,由中医药继续教育主办单位负责登记和发放《学分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项第3、4、5、6、7、8、9、10、11款的,由本单位授予,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确定学分并登记。
四、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对参加培训的中医药人员发放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中医药人员持《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学分登记,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学分证书》上的学分和本单位授予的学分如实登记在《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并分别注明1类学分和11类学分,加盖公章 ,建立档案,作为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聘任、评先、及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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